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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考试报名已进入倒计时,相信很多考生已经在复习了,今天小编为大家总结了高考的情况《民法》本科目的一些测试点,希望能给你一些帮助。
一、法人实体的含义:
法人实体是指法人、法规或条例,法人成立时产生,无需特别授权,可以以法人名义管理法人内部事务,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法人实体的特征是:
1、法人实体成立、表达并执行法人意志的法人。
2、法人机构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法人实体、依照宪法、法规的规定设立。
4、法人机构是法人的领导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5、法人实体由单个自然人或者集体组成。
二、公司类型:通过权威、执行机构、监管机构的组成。
1、律师:是法人意志的形成机关,决定法人生产经营、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机关。
2、法人实体:是执法机关决定的执行机关。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3、法人监管机构:是对法人执行机关行为的监督检查,法人意愿实现的保证机构。
三、法人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否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它的特点:
1、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
2、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代表法人实体进行商业活动的自然人。
四、法人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机构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具有相同的法人资格。法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五、法人财产
法人财产是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法人财产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财产由法人独立享有、任意财产。
2、法人的财产与其他组织共有、赞助商或投资者、法人成员的财产与财产完全分离。
六、法人责任
法人责任是指法人对其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法人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责任是法人对其自身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责任是以法人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
七、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开始,终于被消灭了。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
八、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按照自己的条件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有资格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并确立民事义务。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存续期间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
九、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其自身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它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步生成、同时消除。
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其自身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十、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点有: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独立性体现在:
(1)组织独立性。
(2)财产独立。
(3)责任独立。
十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的。
2、拥有必要的财产和资金。
3、有自己的名字、组织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法人的历史和本质
1、法人历史:
法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时期法人的雏形,欧洲中世纪教会财产法创造了公司所有权、信托和基金会,肯定了中世纪教会共同体的主导地位,这可以称为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出现。11世纪新商业运作形态应运而生,有些人联合起来组成一个联盟,海事伙伴关系,合作伙伴的责任仅限于其初始投资,这可谓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中世纪末期,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法人概念。1807年《法国商法典》法人制度确认。1900年《德国民法典》完善法人制度。我国建国以来,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使用了法人概念,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真正从法律上确认法人制度的是《民法》。
2、法人的本质:
(1)小说: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纸币发行,后来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倡导。
(2)否认:包括:目的属性理论,布伦茨。受益人说,耶林。经理主题,牧人。
(3)说实话:包括:有机体说,德国基尔克。组织理论,米舒德等人。
事实上,法人的存在根源于商品经济,由一定的生产方法决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人身联合和财产联合,协会的利益与个人的利益截然不同,因此,法律必须赋予其主体资格。
十三、法人的分类:
1、法人学术分类:
(1)公共法人实体和私人法人实体
(2)社团和基金会。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4)国内法人和国外法人
2、法人的法律分类:
(1)公司的。(所有权等级: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外资等;自制形状点:法人及非法人)
(2)尼格、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